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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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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31号令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艺术考级单位是指:依照文化部31号令、《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取得艺术考级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承办点及考点。

  考点是指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在市、县(市、区)设置的考级场所。

  第三条 艺术考级单位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维护考生利益。

  第四条 禁止在艺术考级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艺术考级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厅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是省文化厅领导下的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八条 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是全省艺术考级行业性社会组织,负责艺术考级行业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该组织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艺术考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订全省艺术考级行业标准,规范考级活动,开展行业自律;

  (三)组织实施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

  (四)组织开展艺术考级指导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青少年艺术考级比赛、展演活动;

  (五)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组织全省艺术考级优秀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七)维护全省考级单位和考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考级单位审批、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省文化厅负责我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和承办点的备案、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艺术考级考点的备案、监管。

  第十三条 文化部批准的考级机构在我省开展考级的,原则上应委托一家权威考级单位作为全省性承办单位,由该承办单位负责在市、县(市、区)委托承办点开展考级活动。

  第十四条 考点必须与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签订合作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考点必须在合作协议范围内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或承办点对考点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文化交流与推广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二)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设施;

  (三)考场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范;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或承办点委托考点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20日内,将考点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点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开展考级活动。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备案合格的考点名录,及时报送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备档。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对我省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考点连续两年不开展考级活动的,由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点》、《艺术考级考点》证书。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考点停办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对考级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对全省艺术考级单位实行评估考核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各考级单位自评,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考级单位进行主评,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对省管单位进行主评。

  第二十一条 考级单位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考级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

 

  第五章 招考宣传

 

  第二十三条 招考宣传是指考级单位开展考级、培训等业务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考级单位利用考级简章、媒体、场馆发布宣传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构。

  第二十五条 考级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自觉为考生及家长宣传讲解政策法规和考级资讯。

 

  第六章 考场设置

 

  第二十六条 考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范。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二十七条 考场设施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舞蹈专业考场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有舞蹈排练必需的把杆、墙镜、地板;

  (二)其它专业每个考场面积10平方米以上;

  (三)考场应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需的设施条件(灯光、音响、大型乐器等)。

  (四)考场音响系统正常,场外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级场所显著位置须悬挂省文化厅颁发的考级单位资格证书,张贴招生简章,公开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考场有容纳五十人以上的候考区,必须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并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 考场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有序。

  第三十一条 考场工作人员须佩带标志,服务热情、周到,着装得体,语言文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章 考官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并持有文化部颁发的《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经文化部及省文化厅批准在我省开展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应将其派遣的执考考官名录、证书编号等于年度考级前5日内送交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备验。

  第三十三条 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关专业的考官。美术类考场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不用派遣考官。

  第三十四条 执考考官在考场进行考级活动测评,考级承办单位应将执考考官名录于考试前予以公布。

 

  第八章 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加强艺术考级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教学水平。

  第三十六条 考级指导教师应当结合青少年艺术成才规律,按照考级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认真开展艺术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研究、制订指导教师职业培训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鼓励指导教师参加全省艺术考级执业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考级指导教师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比赛、展演,作为全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星级评定的依据。

 

  第九章 艺术考级证书认证

 

  第三十九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对艺术考级机构在我省颁发的考级级别证书实行认证制度。

  第四十条 经省艺术考级专委会认证核准后,在全省艺术考级证书防伪查询系统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假冒证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遵守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弘扬优秀文化艺术,促进艺术考级健康发展的;

  (三)检举违法违规考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

  (一)考级机构年检不合格的;

  (二)考级单位不按时进行评估考核的;

  (三)考场设置达不到标准的;

  (四)考级单位从业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

  (五)发放艺术考级级别证书未经全省统一认证的;

  (六)考级单位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向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被取消艺术考级资格的,一年内不得申办和开展艺术考级。

  第四十五条 考级单位招考宣传信息夸大、虚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